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厅属专家库专家信用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地(市)自然资源局,项目相关单位:
现将《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厅属专家库专家信用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20日
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自然资源工程项目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5〕34号)要求,为推进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投资自然资源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范围内自然资源各类工程项目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土地整治工程、地质工程、其他自然资源工程、与自然资源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类别。其中,土地整治工程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开发与整理、农用地开发整理等项;地质工程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矿产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矿山土地复垦工程和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整治等项。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系统组织的各类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招标代理、专家咨询等活动以及相关乙丙级资质申报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项目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制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并开展评价,监督管理全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有关不良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调查、确认、录入和市场主体评价结果应用工作。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委托技术支撑单位承担信用平台日常的维护管理和不良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调查核实及数据库录入材料的审查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在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官网(http://www.xzgtt.gov.cn/)向社会公布,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上传至信用中国(西藏)(http://www.creditxizang.gov.cn/)网站及自治区信用平台共享,为各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依据。
第二章 信息录入及变更
第六条 原则上信用平台每年开展两次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具体时间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公告为准。市场主体首先需要实名注册为系统用户,登录填写用户名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待系统管理人员审批通过后方可自主录入单位详细信用信息,包括:单位资质、人员信息、表彰表扬、相关获奖证明、已验收合格或正在实施项目信息等内容,上传的证明资料应加盖单位鲜章。相关信息上传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录入信用信息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需要补充说明的,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补充相应材料。抽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查验。市场主体对录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场主体承担的西藏自治区范围内自然资源系统组织的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包括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招标代理、专家咨询等各阶段的市场活动),应在合同或委托书签订后的20个工作日内自行登录信用平台更新项目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信用平台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未参加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应自行在信用平台注册登录填报所承接项目详细信息,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市场主体对所承接项目信息进行变更的,由市场主体在线自行变更(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上报,变更后的项目信息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建立自然资源工程项目与管理技术人员关联机制。市场主体应在填报自然资源工程项目信息时,完成项目相关人员(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与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关联锁定,锁定后的人员不得同时再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参与同期其他自然资源工程项目;锁定后人员确需变更的,市场主体可向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其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对于自然资源工程项目所包含的各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分项,勘查、设计等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后,施工、监理分项经项目业主确认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线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解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后的项目和技术人员予以解锁。
市场主体应在项目参与人员解锁后,继续完善项目相关信息,作为历史业绩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名称、资质、人员及地址如有变动,应自主在信用平台上申请信用信息变更,其中变更材料符合要求的,变更内容将在信用平台进行公布。信用信息变更要求如下:
(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变更申请,包括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及相应的附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需提供任免文件、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仅法人)、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法定代表人可不提供)扫描件并加盖本单位鲜章确认;
(三)技术人员增加变更需提供近半年的社保证明及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本单位鲜章确认;技术人员减少变更应提供双方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文件;
(四)对于市场主体名称或地址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证明材料,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对于资质变更、延续的,需提供资质证书变化前后的扫描件并加盖本单位鲜章确认。
第十条 除市场主体因营业执照、自然资源工程相关资质变更等客观原因而进行的信用信息变更外,其他变更申请同一市场主体每年不得超过3次。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符合信用平台信息录入要求及完成平台信息录入的,将获得信用评价基准分100分,初始信用等级为A级。每两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当市场主体发生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并经确认记录后,其诚信分值随即进行相应的增减。相关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D四等八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X分别为:
AAA级:130分<X≤150分,信用优秀;
AA级: 100分<X≤130分,信用良好;
A级: 90分≤X≤100分,信用较好;
BBB级:80分≤X<90分,信用一般;
BB级: 70分≤X<80分,信用较差;
B级: 60分≤X<70分,信用差;
C级: 50分≤X<60分,失信;
D级: 0分<X <50分,严重失信。
第十三条 评价指标分为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市场主体的良好行为(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作为加分项,一个评价周期总加分不超过50分,良好行为包括:
(一)近三年县级及以上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关于自然资源工程相关表彰奖励(含书面表扬),其中国家、行业级表彰(含书面表扬)奖励每项加2分,省级表彰(含书面表扬)奖励每项加1.5分,地市级表彰或书面表扬每项(N项)加1分,县级表彰或书面表扬每项(N项)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2分。
(二)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及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与自然资源工程相关的,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个加4分,二等奖每个加3分;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一等奖每个加2分,二等奖每个加1分。
(三)近三年内企业参与抢险救灾、慈善公益活动,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每项(N项)加1分,最高不超过2分。
(四)近三年最新信用记录:获得税务机关颁发的纳税信用A级加2分,B级加1分;获得金融机构信用评价诚信等级加2分;获得银行授信或银行资信证明加2分;获得其他领域信用评价诚信等级,每项(N项)加2分。
(五)创新能力方面:近3年主编或参与编制技术标准或行业定额,主编国家、行业标准,每项(N项)得2分;参编国家、行业标准,每项(N项)得1.5分;主编地方标准,每项(N项)得1.5分;参编地方标准,每项(N项)得1分。
近3年获得发明专利每项加3分,其他专利每项加2分,软件著作权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施工单位近3年拥有国家级工法,每项加3分;拥有行业级工法,每项(N项)加2.5分;拥有省级工法,每项(N项)加2分;拥有地市级工法,每项(N项)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4分。近3年具有经过省级以上鉴定部门鉴定的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每项(N项)加1分。
已评价的市场主体,若获得上述良好行为,可向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信用分值调整。不良行为扣分管理,按《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附件1)实施。
西藏自治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可根据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给予扣分,其中重大不良行为扣5分,一般不良行为扣3分。
对信用分值扣减至60分(不含)至50分(含)的失信市场主体,暂停其6个月参与自治区境内自然资源系统组织的各类自然资源工程项目活动资格;对信用分值扣减至50分(不含)以下的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暂停其1年参与自治区境内自然资源系统组织的各类自然资源工程项目活动资格。
第十四条 对各类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工作中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其信用等级一律降为D级并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同时向社会公布。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超资质或授权范围承揽或开展业务的;
(二)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各类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招标代理等资质证书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对资质使用管理情况和各类自然资源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以串通投标、行贿、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自然资源工程各类相关资质延续、升级、信用评价、试验检测、内业资料等弄虚作假的;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签订合同造成工程工期延误而出现因灾伤亡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市场禁入情形的。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实行市场禁入。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失信主体未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期满不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2年。列入黑名单期间禁止其参与自治区境内自然资源系统组织的各类自然资源工程项目活动;期满后,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整改情况,可将其移出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重新评价定档。
第十五条 当同一市场主体分别以多个相关资质从事西藏自治区境内自然资源系统组织的各类自然资源工程项目活动的,其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计入同一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 建立资质申报单位诚信预警机制。资质申报单位在1年内连续2次不通过的,暂停其1年申报自然资源工程各类相关资质;暂停1年后,再次申报仍未通过的,暂停其2年申报自然资源工程各类相关资质。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一)对守信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给予优待。对信用等级为BBB级及以下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在评标中赋予不同权重的分值。
(二)各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应用办法或条款要体现信用评价阶梯差别化。
其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各类自然资源工程项目,投标人取得市场信用评价为AAA级、AA级、A级分别按3%、2%、1%给予价格扣除后作为评标价,投标人取得自然资源工程市场信用评价为BBB级、BB级、B级、C级的,分别按0%、1%、2%、3%给予价格上浮后作为评标价,折算后的投标报价仅用于中标候选人的价格排序,不参与低于成本报价判断依据的相关计算。同时,中标价应以折算前的投标报价为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各类自然资源工程项目,投标人取得市场信用评价为AAA级、AA级、A级的,分别按3分、2分、1分进行加分,信用评价为BB级、B级、C级的,分别按-1分、-2分、-3分进行减分。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自然资源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只限评标价折算和加减分,不得以此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处于市场禁入期的市场主体除外。
第十八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招标过程中应及时查询信用平台,核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信息。对已在信用平台录入信息的企业,可适当简化资料审查流程,方便市场主体参与各类自然资源工程项目。要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在各类自然资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查阅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尚未在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确定为BBB级,信用分值为80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若市场主体在信用评价前存在不良行为且信用等级降低的,降级后1年之内不得进行信用升级;1年期满后,经该单位提出申请,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相关信用评价材料进行信用等级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常态化开展各类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附件2)逐级以正式文件报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扣减其相应诚信分值。相关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在信用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自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告期限一般为1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期限与禁入期相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机制。发现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错误信息后,由市场主体或相关信息填报单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技术支撑单位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举报和投诉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和市场主体的监管,在全区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确保全区自然资源工程项目保质保量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全区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
2.不良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表
附件1
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
失信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类别 |
不良行为情节轻重 |
具体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DZBL-1 |
资质管理不良行为 |
重大(信用分值扣减5分/次) |
1.在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中,存在需整改问题,经整改后仍不到位的; 2.因自身原因,签订自然资源相各类工程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后,超过40个工作日仍未在信用平台录入信息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
一般(信用分值扣减3分/次) |
1.在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影响资质能力和水平的需整改的问题的; 2.因自身原因,签订自然资源相各类工程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后,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在信用平台录入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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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BL-2 |
监督检查、项目管理等不良行为 |
重大(信用分值扣减5分/次) |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任务的; 2.工程变更弄虚作假,虚增工程量的; 3.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参加交(竣)工验收的; 4.因自身原因,签订自然资源相各类工程相关成果报告3次(含)以上仍未评审通过的; 5.因自身工作缺陷,引起I类施工图设计变更的; 6.被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7.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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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用分值扣减3分/次) |
1.工程变更不规范,如应变更未变更的; 2.因自身工作缺陷,引起II类及以下施工图设计变更的; 3.自然资源各类工程勘查、设计等成果评审后未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 4.被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管理存在一般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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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BL-3 |
投标不良行为 |
重大(信用分值扣减5分/次) |
1.因自身工作缺陷,造成自然资源各类工程项目结算时审减数额(中标价为基数)超过20%的; 2.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的; 3.因自身原因,投标活动中存在重大问题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签订合同的,但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
《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和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财务、审计、项目管理制度 |
一般(信用分值扣减3分/次) |
1.对投标活动进行虚假投诉的; 2.因自身原因,投标活动中存在一般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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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BL-4 |
合同履行不良行为 |
重大(信用分值扣减5分/次) |
1.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超过规定时限半年仍不能完成工程项目的; 2.工程项目实施深度或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验收未通过的; 3.工程项目完工后,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申请验收的; 4.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设备配置不到位的,其中人员不在岗但已向项目主管部门履行请假手续的除外; 5.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相关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资料遗失无法验收的; 6.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变更,工程项目关联锁定人员参与其他工程项目的; 7.因自身原因,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重大问题的。 |
《合同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一般(信用分值扣减3分/次) |
1.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工程项目的; 2.因自身原因,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一般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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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BL-5 |
产品及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
重大(信用分值扣减5分/次) |
1. 出现质量问题,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的; 2.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或未按照现行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的,但未造成较重后果的; 3.因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及工程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
《产品质量管理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一般(信用分值扣减3分/次) |
1.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2.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保修的; 3.因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及工程项目存在一般质量隐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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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BL-6 |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
重大(信用分值扣减5分/次) |
1.各项目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对较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4.监理单位未发现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 5.因自身原因,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 |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一般(信用分值扣减3分/次) |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4.对一般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5.监理单位未发现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现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6.因自身原因,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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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BL-7 |
劳动保障及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
重大(信用分值扣减5分/次) |
1.恶意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材料款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 2.因自身原因,存在重大劳动保障及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
一般(信用分值扣减3分/次) |
1.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2.未办理施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3.因自身原因,存在劳动保障及拖欠工人工资一般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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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BL-8 |
数据统计不良行为 |
重大(信用分值扣减5分/次) |
1.数据和资料弄虚造假的,如虚报工程造价的; 2.不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报表等资料的; 4.因自身原因,存在重大数据统计及工程资料问题的。 |
《统计法》 |
一般(信用分值扣减3分/次) |
1.工程项目管理不善,台账资料数据不完备的; 2.因自身原因,存在数据统计及工程资料一般问题的。 |
备注:其中监理单位已履行监理职责,但施工企业不予整改的除外
附件2
不良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表
检查单位 |
(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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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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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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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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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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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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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和严重 失信行为 |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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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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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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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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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数量(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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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复核人: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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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签字确认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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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现场负责人送达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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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厅属专家库专家信用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属专家库专家的信用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家在自然资源工程活动决策、咨询、评审、验收、审计、评估(以下简称工程咨询活动)中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5〕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咨询专家,是指已入选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属各处室及评审中心设立的专家库或受邀请参与咨询活动,为西藏自治区范围内自然资源工程业务管理中立项评审、结题验收、评估评价、审计、咨询等活动提供决策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家信用管理,是指对参与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工程咨询的区内外专家进行信用认定、审核、评价以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工程,是指《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所列的各类工程。
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属评审中心会同相关处室负责厅属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开展专家信用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系统、合理有效,尊重规律、鼓励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档案
第六条 专家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专家基础信息(含学历、职称、专业、联系方式等)、专家在自然资源工程咨询履责过程中发生的良好信用与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及信用等级情况。
第七条 专家信用档案的建立、信息采集和管理依托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项目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运行。
第三章 基础信息和信用行为
第八条 专家基础信息是指专家的身份信息以及与自然资源工程咨询活动相关的信息,如参与自然资源工程咨询活动的类型、名称、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参与方式等。
第九条 专家的信用行为是衡量专家信用的依据,包括良好信用行为、不良信用行为及异常行为。
第十条 良好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责过程中履行承诺义务,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行为。
专家参加自然资源工程咨询活动,无不良信用行为发生,即视为良好信用行为。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责过程中不履行承诺义务,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结论有失客观公正的行为。
不良信用行为按照行为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依次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最重,四级最轻。
(一)一级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专家严重违反咨询纪律和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弄虚作假获取专家资格,如虚报学历、专业领域、技术职称、职务、研究工作经历等情况的。
2.利用参与咨询活动便利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等信息,擅自保留咨询材料副本,作为咨询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专家名单、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4.与被评审单位或个人,或其他专家恶意串通,提交不实咨询结论的。
5.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与相关利害人私下接触,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以及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的咨询结果的。
6.在履职过程中,作出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不符或相违背评审意见的。
7.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咨询纪律和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二)二级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咨询活动中存在品行不端,主观故意,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在履责过程中,未按组织方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履责的。
2.在履责过程中,以暗示或诱导的方式引导相关利害人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表达与相关利害人原意不同的新意见的。
3.在履责过程中,故意曲解或夸大咨询文件中的非实质性问题的。
4.在履责过程中,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无事实依据的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的。
5.在处理咨询投诉过程中,拒不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
6.在履责过程中,品行不端,主观故意,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7.就某一特定对象向其他专家打招呼或施加倾向性影响,或介绍、引领某一特定对象走访、联系其他专家,从事可能影响咨询评审结果公正性活动的。
(三)三级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对咨询任务不负责任,未能很好履责,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已接受咨询任务,无正当理由缺席造成咨询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2.已接受咨询任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工作或未按时提交咨询结果的。
3.明知咨询项目与自己或所在单位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4.在履责过程中,不阅览咨询文件而直接给予评价的。
5.在履责过程中,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咨询的。
6.在咨询过程中与其他专家擅自交换意见影响咨询结果的。
7.对咨询任务不负责任,未能很好履责,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四)四级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专家不遵守咨询现场规则,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轻微影响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出席咨询活动,不配合提交身份证明并登记,不接受工作人员核验和管理的。
2.进入咨询现场,不按规定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寄存的。
3.履责过程中,未经组织方同意,擅自离开咨询现场的。
4.已接受咨询任务,但无故迟到、早退半个小时以上的,影响咨询工作进度的。
5.不遵守咨询现场规则,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轻微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异常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责过程中发生的明显不合常理,需要进行核实的行为。
异常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行为:
1.专家在多次咨询过程中,个人咨询意见多次与最终的结果偏离度较大的。
2.在履责过程中,专家给予评价对象全部同等分数或相同结论的。
3.在咨询过程中,专家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现象,而给某一对象通过或不通过结论(打高分或低分等同),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4.在履责过程中,专家在远低于正常时间内完成全部咨询任务的。
自然资源工程咨询活动组织单位对上述异常行为进行核实,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专家对异常行为拒不说明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二级不良信用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 认定与评价
第十三条 专家参加自然资源工程咨询活动中发生的不良信用行为或异常行为,由自然资源工程咨询组织单位提出及举证,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实认定。
第十四条 信用平台记录专家信用信息时,须同时将信用变动情况通知专家本人。
第十五条 专家信用等级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等五个等级。
(一)AAA级,表示信用优秀;
(二)AA级,表示信用良好;
(三)A级,表示信用一般;
(四)B级,表示信用较差;
(五)C级,表示严重失信。
第十六条 专家默认信用等级为AA级。
第十七条 专家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时,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调整:发生一级不良信用行为一次的,信用等级直接调低至C级;发生二级不良信用行为一次的,信用等级直接调低至B级;发生三级不良信用行为一次的,信用等级调低一级;发生四级不良信用行为累计两次的,信用等级调低一级。
专家信用等级为A级或AA级的,连续3年参与自然资源工程咨询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调高一级。
第五章 应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专家信用等级,在以下环节进行应用:
(一)信用等级A级以上专家具有参与自然资源工程咨询活动的资格;
(二)重大自然资源工程咨询活动,优先选用信用等级AA级及以上的专家;
(三)自然资源工程咨询活动需要指定专家组组长或首席专家的,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专家。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为B级的专家,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年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咨询活动;2年期满后,须由专家主动作出诚信承诺并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再次参加自然资源工程咨询活动,能积极履职尽责,并无任何不良信用行为产生,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信用等级可恢复为A级。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专家,录入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5年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咨询活动;5年期满后,须由专家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信用等级恢复为A级。如发生第二次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的情况,清除出专家库,列入专家库黑名单,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专家可通过信用平台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专家信用行为记录及信用等级。信用平台注册的单位,须向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查询申请,并经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可通过系统查询本单位专家的信用信息。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对自身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信用变动情况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应提供正式有效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当自受理专家提出的异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后2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