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法规文件

关于野外实地核查的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

来源: 西藏自治区土地矿权交易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发布时间: 2017-07-24
分享到 :

 西藏自治区土地矿权交易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关于野外实地核查的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

评审中心评审工作所有涉及的野外实地核查工作项目,均需按照野外实地核查的工作规程进行开展,具体规程如下:

一、野外实地核查工作目的及任务

为确保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必需的真实的地质资料,减少开发风险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确保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质量,对委托人提供的矿产勘查项目成果资料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和核实。

二、野外实地核查工作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实施方案(设计书)、实施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

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各矿种地质勘查规范、相关测量规范等技术标准。

3、矿产勘查项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实地核查规定。

三、野外实地核查对象及主要核查内容

1、核查对象:矿产资源/储量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核查主要内容:项目工作量完成情况、工作设计执行情况、探矿工程施工情况以及实物地质资料等。

四、野外实地核查的组织形式

由本中心根据项目接审情况组织发起,组成单位由西藏自治区国土厅矿管处、资源处、及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和区内在库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核查组成员根据被核查项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小及主要实物工作量确定,原则上为5人及以下的单数, 一般3-5人(特殊情况除外)。

五、野外实地核查的工作程序

1、本中心在受理评审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进行野外核查的项目,确定核查组组成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并书面通知矿业权人。同时协调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对项目所在地的地区国土局进行核查事项通知,由其再行对县国土局进行核查事项通知,要求其委派相关人员参与实地核查工作。

2、根据核查主要内容,要求矿业权人和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的勘查单位应为实地核查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3、野外核查结束后,核查组须对项目核查情况作出评价,形成书面野外工程核查意见。

4、根据核查组野外工程核查意见,交易评审中心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书。

5、委托人收到核查意见书后,核查结论为合格的,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相关规定进入评审程序;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被核查单位进行整改。凡没有核查意见书或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储量评审程序。

六、实地核查要求

1、根据核查目的任务,核查组必须亲临野外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2、根据项目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及提交的成果资料,对所有重型探矿工程、重要地表工程、主矿体位置与边界按30%比例抽取样品进行实地位置核对。对野外原始记录、取样、分析测试结果等资料按1020%比例进行抽查核对。

3、核查过程中须做好相应记录、留取影像(坑口、孔口、槽探、岩心、取样、地表矿体、矿区全貌等),并填写“野外工程核查情况表”。

4、开展野外核查时,被核查单位须积极配合,原则上被核查单位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人参与。熟悉矿区工作情况的勘查单位地质技术人员必须参加。

5、法人代表委托他人参与的,必须持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

6、野外核查过程中,被核查单位应提交全部真实资料,回答核查组的质疑,核查组应与被核查单位交换意见,告知核查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双方在“野外工程核查情况表”上签字认可。

七、核查要点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审通过项目设计工作任务、工作量完成情况,目标任务的实现情况。

2、原始地质编录资料质量:各类工程布置和施工质量,野外记录、现场编录与实际情况的对应情况及资料完整齐全程度,工作手段方法的正确规范性,各种图件要素的完备程度及与实际情况的吻合程度,样品采集的代表性、规范性,各类原始资料的整理及质量检查情况等。

3、工作部署:工作部署、工程布置与实施方案(设计书)、评审意见书的吻合性,工作方法手段的合理性及有效性,工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根据野外实际地质矿产特征,其工作部署、手段方法做过调整的,其调整是否合理规范,是否满足目标任务的要求。

4、核查主要内容

(1)、各类野外原始图件;

(2)、各类探矿工程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

(3)、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成果;

(4)、岩矿芯实物资料、班报表、探矿工程质量验收单;

(5)、工程测量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八、附件

1、野外工程核查情况表

(注:野外工程核查情况栏根据核查要点、主要内容填写)

2、野外实地核查意见书封面

3、野外实地核查意见

 

 

 

 

 

 

 

 

 


附近.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