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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评审程序规定

来源: 西藏自治区土地矿权交易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发布时间: 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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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评审程序规定

一、受理前的地质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审查。地质资料的审查主要是审查送审人是否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做过相应的野外地质工作,评审机构仅做一定的形式审查。

此程序仅涉及报告评审,不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地质勘查实施方案的评审。

二、受理。对符合送审条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勘查实施方案等,评审机构要予以受理。

三、评审机构根据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及本规定,邀请一定数量的矿产储量评估师以及地质、矿产、采选等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评审机构向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安排表,送审人提交的申报表及承诺书各1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无异议的,评审机构将相关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在会前送专家审阅。其中,小型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少于3天,中型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少于5天,大型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少于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勘查实施方案的评审,评审机构在会议召开3天前,将相关材料送专家审阅。

为地勘工作提供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的评审,评审机构在会议召开4天前,将报告送专家审阅。

五、评审机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专家对送审报告、方案等提出个人意见;专家组组长主持对送审报告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分为通过、原则通过和不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三种情况;专家组组长通报表决结果;驻厅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评审会的,发表监督意见。

六、需要修改完善的,由评审机构组织部分专家复核,专家组组长就修改完善后的报告出具个人评审意见。

七、评审机构或专家组组长根据评审情况及专家复核结果拟写评审意见书,并将评审意见送专家组组长签字。

八、评审机构出具正式的评审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