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评审应提交材料规定
矿产资源评审应提交材料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送审人提交材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委托书、承诺书、申报表各2份;
(二)委托勘查合同;
(三)盖有送审单位印章的原始地质资料(野外工作)清单及野外验收意见原件或复印件各2份;
(四)样品化验、内检和外检报告复印件2—4份;
(五)小体重测试结果报告复印件2—4份;
(六)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过期的,提交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意评审的书面意见或证明文件;
(七)上级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书,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送审人或报告编制人组织审查的初审意见;
(八)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小型报告4—7份,中型报告6—9份,大型报告9—11份及1份报告电子文档。
二、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地勘工作提供依据的报告及地勘实施方案评审时送审人提交材料
(一)开发利用方案、勘查实施方案、报告评审委托书2份;
(二)开发利用方案7—9份,报告、勘查实施方案5—7份(附电子文档1份);
(三)编写单外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证件过期的,提交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意评审的书面意见或证明文件;
(五)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提交矿产勘查开发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委托书;
(六)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