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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来源: 西藏自治区土地矿权交易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发布时间: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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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党员纯洁性队伍的重要措施。为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评审中心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通过对全体党员进行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察,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做出客观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激励党员、纯洁组织。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2、民主公开原则;3、平等原则。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方法:民主评议党员在广泛征求党内党外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双评一审(党内评议、群众评议、党组织审定)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3、是否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做到令行禁止;4、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实施步骤:1、学习教育阶段;2、自我评价阶段;3、党内外群众评议阶段;4、组织考察阶段;5、表彰处理阶段。

第六条 时间安排和评议对象: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1次。民主评议党员的对象为支部全体党员,评议时召集全体党员或部分群众代表参加。

第七条 评议标准和等级:评议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要求,对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鉴定。评议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评议结果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要通报本人。

第九条 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条 民主评议结果归入本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