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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勘查项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实地核查规定

来源: 西藏自治区土地矿权交易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发布时间: 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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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土地矿权交易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矿产勘查项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实地核查规定

为确保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质量,提高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等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野外核查工作原则上由西藏自治区土地矿权交易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评审中心”)牵头组织,主要核查对象为提交评审的矿床规模达中型及以上的矿产勘查项目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工作设计执行情况、探矿工程施工情况以及实物地质资料等。

二、交易评审中心根据送审报告申报的矿产储量规模、所涉及矿产地重要性及所处地理位置、评审专家及本单位工作繁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三、交易评审中心在受理评审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进行野外工作核查的,确定核查组组成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并书面通知矿业权人。

核查组由有关专家及评审中心人员组成,一般1-3人,最多5人,组成人员应主要为地质矿产技术人员,原方案(设计)评审专家。拟任储量报告主审原则上应参加野外核查。大、中型及以上储量报告评审前的核查,可邀请项目所在地市、县局人员参加。

四、矿业权人和编制资源储量报告的勘查单位应为实地核查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五、核查工作主要对以下资料进行检查与验证:

1、各类野外原始图件;

2、各类探矿工程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

3、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成果;

4、岩矿芯实物资料、班报表、探矿工程质量验收单;

5、工程测量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查组要到现场对被核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重点内容为探矿工程相关情况,核查比例原则上要对所有重型探矿工程、重要地表工程、主矿体位置与边界进行实地位置核对,做好相应记录、留取影像等,并抽取1020%的原始编录、取样、分析测试等资料与实物资料(主要为岩心,应留取影像)进行实地对比,确定其真实性、规范性、对应性。

七、野外核查过程中,被核查单位应提交全部真实资料,回答核查组的质疑,核查组应与被核查单位交换意见,告知核查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双方在原始核查记录上签字认可。

八、野外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对项目野外探矿工程施工情况作出评价,形成野外核查意见。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交易评审中心应在核查结束后5天内出具核查意见书。

九、被核查单位收到核查意见书后,核查结论为合格的,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相关规定进入评审程序;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被核查单位进行整改。凡没有核查意见书或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储量评审程序。

十、开展野外核查时,被核查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原则上被核查单位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人参与,并要求必须有熟悉矿区情况的勘查单位地质技术人员参加、协助与配合核查工作。法人代表委托他人参与的,必须持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

附件1: 固体矿产勘查项目工程野外核查要点

一、固体矿产勘查项目野外工程核查除以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书)和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为主要依据外,还应参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和各矿种地质勘查规范等技术标准进行。

二、固体矿产勘查项目野外工程核查要点:

1、目标任务管理完成:批准项目设计工作任务、工作量完成情况,达到项目设计的预期成果。

2、原始地质编录资料质量:槽、井、坑、钻探工程布置和施工质量;野外记录、现场编录资料齐全完整、准确并与实际吻合;各种图件(素描图、剖面图、柱状图、野外手图、实际材料图等)内容齐全、表达准确合理并与记录相符、与实际吻合:采样方法和规格符合相关要求,样品采集齐全,有代表性,采样编录完整、准确无误,样品保管完好,注记清晰、无误无漏;对现场编录资料、样品分析测试成果及时进行整理,检查、抽查及问题处理及时,记录完整、美观。

同时也要对室内样品测试送样单、原始数据记录单和实验报告单,各项原始资料质量检、抽查记录以及原始资料管理、及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工作部署、工程布置的合理性:与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相符合;采用技术方法、手段及各种方法、手段的配合合理、有效;工作部署、工程布置合理,工程控制程度达到预期地质目的;在执行设计过程中,工程变动、工作量变化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满足目标任务的要求。

三、野外核查工作中,原则上要求核查组对所有的探矿工程进行实地位置核对并抽取1020%的原始编录资料与实物资料进行对比,以检查原始资料的客观、可靠程度。

四、核查组要在核查工作中形成实地核查的原始记录,并要求核查组、矿业权人、勘查单位等签字确认。

五、核查组要尽量在施工现场对探矿工程的坑口、孔口、槽探、岩心、取样、地表矿体、矿区全貌等留取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