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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务公开制度

来源: 西藏自治区土地矿权交易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发布时间: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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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推进党务公开”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断增强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支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水平,推进党内事务的透明度,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支部党建工作走在前头,为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全面、真实、具体、合法”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面向全体党员,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内容真实可信的原则。

第三章 主要目标

第三条 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评审中心党支部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管理制度,使党的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与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党的活力。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属《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以及党员、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应当公开。具体有:

第四条 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l、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

2、本级党组织重要决策及执行情况;

3、本级党组织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第五条 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l、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

2、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

3、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4、支部委员会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

5、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计划及落实、评选表彰等情况;

6、形势政策教育开展情况;

7、开展学习型党支部建设情况。

第六条 党的支部建设情况

1、本级党支部的设置和主要职责;

2、党支部机构调整、换届选举情况;

3、党员发展情况;

4、党员民主评议情况;

5、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

6、年度支部党建目标考核情况;

7、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8、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9、党员权利保障情况;

10、各级党代表推选情况。

第七条 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1、党支部领导班子职责分工;

2、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3、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

4、民主生活会及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年度考核评价情况;

6、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组织活动情况;

7、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情况。

第八条 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

l、执行厅有关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情况;

2、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情况;

3、工作责任追究及问责情况;

4、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情况;

5、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工作生活实际困难情况;

6、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情况;

7、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l、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2、领导干部重要情况通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执行财经制度情况;

4、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情况;

5、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

6、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7、处理违纪党员情况;

8、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9、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10、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及相关规定情况;

11、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条 制度建设情况

1、党内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相关制度和落实情况;

2、重要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l、区党委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2、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党员的要求,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固定公开内容:

1、党员领导干部分工、主要职责和办公电话;

2、党建工作年度计划、重点任务目标及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定期公开内容:

1、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群众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执行情况;

4、发展党员情况,包括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情况,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5、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三条 随时公开内容:

1、党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2、干部调动和任免情况,公开调动和任免(拟任)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

3、党内各类先进评比推荐情况,包括评比条件、范围、推荐形式、公示候选名单及最后确定名单情况;

4、违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情况,包括违法违纪事实和处理结果情况;

5、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

党务党务党务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公开栏、新闻媒体、公开网站等进行公开。主要通过以下五个平台公开:

1、会议公开。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党员旁听会、党务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将党务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

2、文件公开。设立党务公开活动室(党员活动室)等,通过党内文件、刊物、简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务。

3、专栏公开。适宜向党外公开的,设立党务公开栏及时公布党内信息。党务公开栏可与政务公开栏合并使用。

4、媒体网络公开。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开宣传报道党务工作。开通领导热线电话,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通党务公开网站或网页,设立“推行党务公开,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栏目,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公开。

5、活动公开。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党员定期评议、民情反馈、领导接待日、民情调查等活动,在党组织与广大党员群众之间架起理解、沟通、交流的桥梁,促进党群干群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党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先党内、后党外。对于党内重大决策、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采取仅限于党内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党务公开工作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审批程序。由党务工作责任人提出预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报经党组书记或总支书记或机关支部书记批准。特别重大、敏感的事项要由党支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把关。

2、执行程序。经批准预公开的内容由党务工作责任人再次审核后,根据批准的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进行公开。在决定公开全局性重大事项或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前,应先公开初步方案,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程序重新研究调整,然后正式公开。

3、意见反馈程序。公开期间,由党务工作责任人负责收集、整理党员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建议反馈给支部进行研究落实,并说明情况。

4、再公开程序。整理、修改后的公开事项,需经支部审核确认后再公开。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原则上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聘请监督员制度

1、党支部要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2、党务公开监督员应有代表性。主要范围是:机关党委委员,厅纪检监察室协、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3、党务公开监督员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和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更好地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4、党支部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抓好整改和工作的落实。

5、充分发挥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作用,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打造阳光政务,加强党务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

第十八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1、党支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支部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2、党支部应经常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及时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支部负责人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

4、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5、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党组织和个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支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1)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2)未按厅党组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3)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4)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5)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6)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2)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4)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6)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7)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4、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党务公开督查落实制度

1、党支部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促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2、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1)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2)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3)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4)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5)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整改和反馈。

3、党务公开的督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4、督查情况要及时向本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责任人反馈。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5、建立系统督查机制,不断总结、探索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的好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党务公开质量和效果,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 党务公开责任考核制度 

1、党支部书记为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党支部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建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3、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到位;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必要时可采取问卷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

4、党支部要结合各自实际,将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考核结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创优、奖惩及领导干部个人提拔使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装入个人档案。

5、党支部年度党务公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由上级党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